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甲○○
號8樓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簡士棋 即鮮味食品行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本院97年度票字第2849號本票裁定,聲請鈞院強制執行中,而聲請人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97年度他調字第164號),為此聲請准予停止執行云云。經查聲請人固已提起前開確認之訴,惟經本院向本院執行處查詢結果,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是以本件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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