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穎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錡
代 理 人 鄭宗安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11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楊家芬
調解委員 施富子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鄭宗安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和聲請人何關係?
聲請人代理人
我是公司的股東,我和鄭宗錡是兄弟。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6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車子是我的沒有錯,但是他先前估
價沒有那麼高,他原本估價四萬多而已,修好之後,要價六
萬多元。而且,車子沒有修理好,因為車子遷回來半年之後
,七百多公里就要換一次機油。
聲請人代理人
當初並沒有修到引擎部分,而且,當初議價時就已經是以六
萬元估價,相對人也有同意,他也有開三張票給我。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貳萬伍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