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調字第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穎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錡
  代 理 人  鄭宗安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11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楊家芬
  調解委員 施富子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鄭宗安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和聲請人何關係?
聲請人代理人
  我是公司的股東,我和鄭宗錡是兄弟。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6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車子是我的沒有錯,但是他先前估
  價沒有那麼高,他原本估價四萬多而已,修好之後,要價六
  萬多元。而且,車子沒有修理好,因為車子遷回來半年之後
  ,七百多公里就要換一次機油。
聲請人代理人
  當初並沒有修到引擎部分,而且,當初議價時就已經是以六
  萬元估價,相對人也有同意,他也有開三張票給我。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貳萬伍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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