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 林靖璿 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長春 (即 李佩霙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宜蘭市○○段○○○○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權利人資料勿隱匿且應有債務人記載)。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6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三、相對人李長春(即李佩霙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