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林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雍嘉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 林室淵 ,請具狀改列受託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