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旻峯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蔡旻峰 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中編號12所載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次)」,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共3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中編號12部分,受刑人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3次),另與附表編號13部分所處有期徒刑8年1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0年(詳原裁定理由四第4、5列所載),是原裁定附表編號12部分所載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次)」,顯然係「有期徒刑8年(共3次)」之誤,而此錯誤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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