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被告 趙欣偉 上列被告與原告 董恩光 間因104年基小字第932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