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債權人台東縣甲○○○○○.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邱德信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支付命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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