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債權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儲蓄互助社入社聲請書、互助社明細分類帳紙影本等,均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命其補正債權證明資料及依據,債權人於同年月25日收受通知,迄今未為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本件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亦有不明,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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