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黃葉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鎮○街○○巷○○號,有
卷附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
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