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為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仁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民國103年4月6日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前,經其同意搜索為警在其側背包內扣得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5756公克),經鑑定後,具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自願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103年8月22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嗣被告涉嫌於103年4月6日凌晨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共0.58公克(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安非他命1包(│鑑驗使用0.0044公克)│4月21日UL/2014/00000000號濫用│││透明結晶)││藥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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