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張子寧 被告 張朝枝
馮游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參仟伍佰零捌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定。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張朝枝、馮游茹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2年10月13日所為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起訴第2項聲明為被告馮游茹應將系爭不動產於82年10月13日向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以82年基所字第028745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擔保物之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相較後而定,又第1項與第2項聲明間應為互相競合之關係,是依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之。
二、經核,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為系爭不動產抵押權存否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規定,因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上列土地價額合計欄所示)低於其所擔保之債權額,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1,123,508元為準;其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有之客觀上利益為428,998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第1項聲明及第2項聲明中,應擇其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自應以較高之1,123,508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123,508元。
三、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12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630元,尚應補繳7,557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7,557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5年度補字第6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內寮小段│0000-0000│田│2,488.00│40分之3│├─┼───┴────┴────┴────┴──────┴─┴─────┴───────────┤││土地價額:1,100,940元【計算式:2,488.00(平方公尺)×5,900元(公告土地現值)×3/40=1,100,940│││元,元以下4捨5入】│├─┼───┬────┬────┬────┬──────┬─┬─────┬───────────┤│2│基隆市○○○區○○○○段│內寮小段│0000-0000│田│51.00│40分之3│├─┼───┴────┴────┴────┴──────┴─┴─────┴───────────┤││土地價額:22,568元【計算式:51.00(平方公尺)×5,900元(公告土地現值)×3/40=22,568元,元以下│││4捨5入】│├─┴─────────────────────────────────────────────┤│上列土地價額合計:1,123,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