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七三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
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