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丙○
        丁○○
        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
  被   告 甲○○偏名石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伍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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