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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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八十九年
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合計本金餘額十四萬九千八
百四十五元,按雙方契約第六條約定,被告應於九十年四月二日繳付應繳金額四
千五百元,詎竟未依約給付,現尚欠債權金額為:⑴本金:十四萬九千八百四十
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