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柏彥許博硯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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