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柏彥 即 許博硯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