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代表人T.G.J.BEHEAN原告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人FranzKoch共同訴訟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共同複代理人 李穎
孟涵 被告 周家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下午2時15分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3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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