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黃鈴惠 相對人 蘇信榮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玲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鈴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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