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0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4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