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9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相對人自97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月9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月2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港後││148-7│建│155│全部│乙○○││0│││││││││││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87○○○鄉○○段14│雲林縣二崙鄉港│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4.38│163.│陽台│8.14│全部│乙○○││0││8-7地號│後村安平路100-│造│二層54.37│12│平台│4.07││││1│││3號││三層54.3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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