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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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76號上訴人 謝淵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陳育廷 律師被上訴人 李嘉雄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
葉禮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青蓉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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