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長義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寶仁 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舜惟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台財訴字第10213906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騰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