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上訴人 謝淵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上訴人 李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項,且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被上訴人以總價新台幣(下同)四千三百萬元向上訴人買受坐落桃園縣○○市○○段○○○○○○○○○○號(下分稱五○一地號、五○一之三地號,重測後依序為同市○○段○○○○○○○○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兩造訂約時,五○一地號土地係上訴人與訴外人黃○等四十一人共有,上訴人應有部分為二七二之三,五○一之三地號土地則係訴外人黃○藤單獨所有,兩造約定上訴人先將相當於三九○.三六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負有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整合五○一、五○一之三地號土地與同段五○一之五、五○一之六、五○一之七、五○一之八、五○一之九地號土地【上五筆土地重測後為同市○○段四三七、四三四、六○七、六○九、六二二地號土地,下以重測後地號稱之,原係上訴人與訴外人黃○藤、黃○祿、朱○梅等人(下合稱黃○藤等人)共有】合併分割,使被上訴人取得相當於上述面積之特定土地所有權全部之義務等情,已經辦理買賣契約之代書房○珠、陳○榮證述在卷,上訴人雖將其所有四三三、六○七、六二二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四八八之二一○五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指定之訴外人張○玲名下,惟上訴人自認其向黃○藤等人購買四三三、四三七、四三四、六○七、六二二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已移轉為他人所有,已確定無法取得該等應有部分,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已無法請求或協議他共有人分割土地及移轉交付特定部分土地一節,自堪採信。而上訴人縱因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致無法使被上訴人單獨取得特定部分土地,仍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被上訴人得依給付不能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而被上訴人所受損害,應以其取得土地所有權型態即應有部分或單獨所有權於市場交易上差價為標準。經送請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考量共有土地整合影響處分、利用、融資、分割共有土地之方法、處理時間長短、市場接受程度等因素,以約定履約期限屆至時(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系爭土地單獨所有與僅持有應有部分,其間差額為一千二百七十六萬三千四百元,因被上訴人尚有價金一千三百萬元尚未給付,上訴人以其價金債權抵銷後,被上訴人基於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即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吳麗惠法官鍾任賜法官簡清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G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