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 謝淵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雄 因本院101年重訴字第23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6萬3,000元(即被上訴人在上開事件勝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