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1號附民原告 張惟傑 附民被告 林愷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軍簡字第2號違反部屬職責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
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