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江珍玲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劉慕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衍哲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60,627元(土地公告現值57,833×243+57,714×137+36,100×127+43,218×255+建物課稅現值193,900+201,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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