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張慈育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劉彥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燕青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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