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朱發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雅清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47,452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由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