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武揚盧彥甫鄭楷穎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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