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83號
原 告 胡莊嘉惠
訴訟代理人 胡婷媛
被 告 李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