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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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711號
原   告  張若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光復大廈管理委員
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雖以「光復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光
復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
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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