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1,5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