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姚彩琴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98年7月5日│44,7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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