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 陳鄭垚 、 陳安正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未據釋明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以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向本院聲請承辦法官黃欣怡法官迴避,然未指明有何應迴避之原因,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釋明迴避原因之存在,且迄今已逾3日仍未補充提出,所為聲請已屬無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古振暉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