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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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且被告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
原告主張之交通事故,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向本院覆稱,並
未處理該件等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附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補正被告林彥宏及AJV-7507號車車主之個人資料,或提出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足以釋明有本件
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