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惟該約定書約定條款第20條已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
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即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