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7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咸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咸兆於民國93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自93年02月10日起至97年0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21日止累計204,617元正未給付,其中83,178元為本金;121,4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咸兆於93年0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93年08月11日起至98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21日止累計373,
133元正未給付,其中188,899元為本金;154,762元為利息;29,4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周咸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11月21日止累計46,952元正未給付,其中16,571元為消費款;26,78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37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咸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83178││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周咸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188899││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周咸兆│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571││1月22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