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1640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收支查詢畫面、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暨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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