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壢三教紫雲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據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項第1款及第17項辦理,將章程中原訂董事任期4年之條文內容,修正為董事任期3年,以及將原訂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定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之條文內容,修正為應於年度開始前1個月擬定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監事會議記錄及董監事簽到簿、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以上皆為影本)各1份。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壢三教紫雲宮捐助章程第12條及第25條條文,係涉董事任期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擬定提出時間之變更,尚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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