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權人 許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余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務人 鄭文豐 怠於行使權利,致危害聲請人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台端104年4月15日陳報狀並未檢附相關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