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建名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740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建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盧建名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盧建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0日│101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月)│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6月27日│101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月)│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1月10日18時15分許│101年6月24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101年度偵字第1536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訴字第2430號│101年度易字第3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8日│101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0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27號│101年度易字第335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13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21日│││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165號(│102年度執字第1366號(│102年度執字第1348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2日│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102年度偵字第6365號│102年度偵字第63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8號│102年度易字第1021號│102年度易字第10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9日│102年5月16日│102年5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8號│102年度易字第1021號│102年度易字第10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2月18日│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332號(│102年度執字第7402號│102年度執字第7403號│││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