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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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聖鐸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聖鐸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聖鐸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之女發生口角即無故侵入他人之居所,並毀損浴室窗戶,對告訴人之居住安全及隱私造成危害,且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害約新臺幣650元,足見被告缺乏尊重他人居住安全及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於犯本罪之前並無何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素行良好,另兼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迄今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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