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煒翔
何依婕共同選任辯護人何邦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78、4661、5044、656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煒翔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依婕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王煒翔、何依婕與 林意書 、 蔣政雄 、 劉金郎 、 吳德鑫 共同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王煒翔、何依婕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標題一所載(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㈠爰審酌被告王煒翔、何依婕為圖牟一己私利,竟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扣案之十全酵素膠囊等偽藥,復對外招收會員以宣稱扣案產品具有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並自行或委託經銷商公開販賣,甚至對會員進行把脈、診察等違反醫師法之行為,對藥品及食品安全之管制、民眾健康之維護、醫療品質之健全均有潛在危險,尤其本轄民風淳樸、就醫資訊較為缺乏,民眾更易受其等誤導,如因此延誤就醫,後果將不堪想像,且非法製造之偽藥數量甚多,幸已遭查扣,其2人行為自屬不該、實應苛責,惟考量被告王煒翔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犯行,被告何依婕於審理中自白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2人並坦承認錯,已各向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款20萬、10萬元(本院卷第190至191頁),犯後態度尚佳,且其2人均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2人尚有罹患重度失智合併妄想症之高齡老母需人照顧(本院卷第233、23
5頁),3名子女仍在就學中(本院卷第233、236、269頁),暨其品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檢察官之求刑,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㈡另查,被告何依婕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酌其於審理中自白犯行、坦承認錯,且係為從旁協助其夫王煒翔始蹈法網,又高齡老母、就學子女尚需照顧,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惟本院認有命其為公益捐款俾使記取教訓並彌補其犯罪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此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以為警惕。再被告何依婕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附為說明。
㈢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王煒翔、何依婕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㈡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㈢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㈣醫師法第28條。
㈤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又量刑理由因有說明之必要,故併予敘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附表┌────────────────┬──┬──┐│品名│單位│數量│├────────────────┼──┼──┤│科學中藥粉(標號1-9)│箱│9│├────────────────┼──┼──┤│十全酵素膠囊(編號10-16)│箱│7│├────────────────┼──┼──┤│人蔘山藥膠囊(編號17-44)│箱│28│├────────────────┼──┼──┤│淮山酵素膠囊(編號45-58)│箱│14│├────────────────┼──┼──┤│金球菌1號膠囊(編號59-68)│箱│10│├────────────────┼──┼──┤│金球菌2號膠囊(編號69-71)│箱│3│├────────────────┼──┼──┤│九克靈膠囊(編號72-82)│箱│11│├────────────────┼──┼──┤│好馨情膠囊(編號83-88)│箱│6│├────────────────┼──┼──┤│酸棗仁膠囊(編號89-90)│箱│2│├────────────────┼──┼──┤│黃金酵素膠囊(編號91-95)│箱│5│├────────────────┼──┼──┤│枸杞酵素膠囊(編號96-98)│箱│3│├────────────────┼──┼──┤│樂活酵素膠囊(編號99)│箱│1│├────────────────┼──┼──┤│優生素1號膠囊(編號100-102)│箱│3│├────────────────┼──┼──┤│優生素2號膠囊(編號103-104)│箱│2│├────────────────┼──┼──┤│粉體貼膠囊(編號105-106)│箱│2│├────────────────┼──┼──┤│纖姿酵素(編號107-109)│箱│3│├────────────────┼──┼──┤│金衛道酵素膠囊(編號110-111)│箱│2│├────────────────┼──┼──┤│摩豆酵素膠囊(編號112)│箱│1│├────────────────┼──┼──┤│桂福酵素膠囊(編號113)│箱│1│├────────────────┼──┼──┤│桂棗酵素膠囊(編號114)│箱│1│├────────────────┼──┼──┤│密蘇里酵素膠囊(編號115)│箱│1│├────────────────┼──┼──┤│ 舒榮 膠囊(編號116)│箱│1│├────────────────┼──┼──┤│南瓜子膠囊(編號117)│箱│1│├────────────────┼──┼──┤│不明藥物(編號118-120)│箱│3│├────────────────┼──┼──┤│山藥酵素膠囊(編號121)│箱│1│├────────────────┼──┼──┤│順氣酵素膠囊(編號122)│箱│1│├────────────────┼──┼──┤│元氣1號膠囊(編號123)│箱│1│├────────────────┼──┼──┤│十全酵素膠囊(編號124)│箱│1│├────────────────┼──┼──┤│標籤貼紙(編號125-128)│箱│4│├────────────────┼──┼──┤│廣告紙(編號129-131)│箱│3│├────────────────┼──┼──┤│ 王邑翔 著作(編號132-133)│箱│2│├────────────────┼──┼──┤│電子磅秤(編號134)│臺│1│├────────────────┼──┼──┤│廣播器材(含主機、耳機、麥克風2│組│1││支、播放器)(編號135)│││├────────────────┼──┼──┤│1樓廚房內散裝膠囊(編號136-139)│箱│4│├────────────────┼──┼──┤│1樓電腦主機(編號140)│臺│1│├────────────────┼──┼──┤│中藥空藥罐(編號141)│袋│6│└────────────────┴──┴──┘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