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朱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