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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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51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王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