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胡添丁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