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51號原告 高國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應載列訴訟標的(即裁決書)、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中,訴訟標的誤載為臺南交通事件裁決所104年3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非裁決書,另被告機關地址誤載為「臺南市○區○○路○號」,亦未載明被告機關代表人為何人,顯有違誤。原告應陳明欲起訴訴訟標的之裁決書單號,並更正被告機關「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機關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段0號」,並應填具該局之代表人,即局長「 張政源 」為被告機關代表人及填具以被告機關地址為代表人住址後,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二、原告並應提出本件訴訟標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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