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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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丙○○、丁○○、甲○○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