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