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方顯榮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炅隆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住台南市○○區○○街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