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聲請人 劉兆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宗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到期日(票據號碼為694429)。
二、請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為0000000)。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